第三章
1、试述公共事业管理模式演变进步的基本趋势。
历史进步显示,从近代到当代,从古典自由市场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对包含公共事业管理在内的整个公共事务管理,历程了保护模式到干涉模式再到市场模式的历史演变。西方国家对公共事务特别是对狭义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变化,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历史过程。公共事业管理的保护模式又称公共事业管理的守旧模式,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时期出现的公共事业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统筹,但其职能是极有限的,有限的公共事业商品基本上由社会自行提供,市场也不介入这一范围。公共事业管理的干涉模式又称官僚模式、科层模式,是一种政府依赖庞大的官僚组织对社会生活进行全方位干涉并垄断公共事业管理的模式或方法。在这种模式下,市场对公共事业商品的生产和提供是间接而非直接的,社会的力量的参与是极为有限的。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模式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将来,在60年代前后达到高峰,至80年代后开始成为改革的对象,逐步被新的管理模式取代。公共事业管理的市场模式是一种在政府的主导下,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业商品生产和提供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一同负责公共事业商品的生产和提供,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分权,政府不再垄断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市场和社会对公共事业商品的生产和提供的参与是直接而非间接的。这一模式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将来,是对公共事业管理干涉模式改革的产物。
2、公共事业管理模式的实质?
在公共事业管理过程中存在或可供选择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处置方法,或者说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分工方法。
3、公共事业管理模式的决定原因?
公共事业管理模式是肯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综合原因用途下的产物,并伴随社会经济的变化而演变进步,而从公共事业管理模式演变和进步的进程看,社会经济进步对公共事业管理模式的决定,主如果通过以下原因及其相互用途而形成的:公共需要,主体意识,政府能力,社会发育程度。
4、当代公共事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无论是从当代世界范围内的改革实践,还是从新的公共事业商品生产和提供方法组合运行为机理来看,当代公共事业管理模式具备如下鲜明的特征: 多元构成。政府主导和统筹。以市场为基础。 4、法制化与规范化。
5、宏观和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承担机构
宏观公共事业管理以公共需要与公共事业商品供给的宏观平衡为目的,围绕公共政策的拟定和推行,其基本职能的发挥主要涉及有以下内容:1、对公共事业范围内公共事业商品这一特殊市场进行预测。2、拟定和剖析公共事业范围内的社会指标,一方面作为公共政策的拟定需要的基础,其次通过发布社会指标及有关信息,指导和引导公共商品生产和公共服务提供投资方向和商品流向。3、拟定和剖析公共事业范围内的社会指标即法律、政策、计划、策略、程序安排等。这其中,既包含公共事业商品的品种、数目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也包含全社会公共事业范围内怎么样生产和提供公共事业商品基本规范的拟定和安排。4、依据所确定的公共事业管理的目的,进行一系列旨在提升管理效能的不是针对具体公共商品而是针对机构内部运行和机构外部环境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承担宏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系统中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即主如果高层次的政府组织。承担宏观公共事业管理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即包含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政府。一是立法机构,如国内的人民代表大会、西方国家的议会;二是司法机构,如法院、检查院等;三是行政机关即政府管理部门,如政府的科、教、文、卫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如国内的民政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如一些专职部门,如财政、计划、物价、税务等部门,与涉及公众基本生活水平的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如交通部、铁道部、电讯管理部门等。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以在基层公共事业范围中不断健全公共服务为目的,其基本职能的发挥主要分为两个基本方面,包含以下具体的内容:其1、维护基层公共事业活动基本秩序方面,A、对公共事业商品的提供者的管理。B、对公共事业范围中的公共事业商品的水平进行监督管理。C、对公共事业范围中的某些公共商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其2、为社会提供公共事业商品方面,即活动于公共事业基层的公共组织和一些非公共组织如企业,依据公共政策或依据上级部门所拟定的目的、计划和布置的任务,进行公共商品或带有公共性的商品的生产,与向公众提供服务。承担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机构可以分几类:一是政府专门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的基层部门,如国内的民政部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专业管理部门。二是业务涉及微观公共事业管理内容的政府部门,如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三是从事监督、评估和协调等管理工作的非营利组织,如前面提到过的当代西方教育范围中的专门的非政府性质的联合会、评估机构等。四是直接从事公共事业商品提供的部门,如国内现在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和一些特殊的或承担公共商品生产的企业单位。这类部门在基层公共事业管理活动中主如果提供公共服务,在整个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系统中具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