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天津自学考试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串讲(1)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什么是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产品单价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一个简短的定义,几个外文缩写字母来讲明在肯定价格基础上,交易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
国际贸易产品单价的组成部分是: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货币名字、贸易术语。
譬如彩电:一台1000USDFOB
责任划分:由于任何一个贸易术语都包含三个方面的职责,这三个方面就是责任、成本和风险。责任指的是责任大小,成本多少,风险哪个来承担。这三方面,不一样的贸易术语是不同的,所以贸易术语是表明在肯定价格基础上,交易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
2、贸易术语的性质
它具备两重性,一是它体现价格,二是它体现交货条件。由于不一样的交货条件交易双方的责任是不同的,价格也就不同,譬如FOB与CIF就完全不同。
3、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和进步
产生——国际贸易术语产生于19世纪初,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是国际贸易进步到肯定阶段的势必结果,同时它也源自国际惯例。
进步——1812年开始有了FOB,1862年有了CIF,后来伴随国际贸易的进步,贸易术语愈加多。到了1953年被国际商会认同的贸易术语就有9个。在1980年贸易术语进步到14个,到1990年,被国际商会认同的为13个。(去掉了FOA和FOR/FOT,增加了DDU.)到目前国际上通用,并为国际商会认同的术语就是13个,并对部分术语代码作了一些改动,使术语的分析愈加系统条理规范化了。
4、贸易术语的产生也源自国际惯例,那什么是国际惯例呢?
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国际贸易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交往中,渐渐形成起来的某些习惯和先例,后来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和遵守,这种习惯和先例就叫做国际惯例。
性质: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法律的强制性,对任何交易双方没法律的结束力;但它是权威,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是大伙公认的做法。对国际贸易实践具备要紧的指导用途。
它有哪些用途体目前下面两个方面:
1.惯例本身虽然并非法律,对交易双方不具备强制性,但假如双方赞同使用某一惯例来约束这项贸易时,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惯例就有了强制性,即具备法律效力。
2.假如交易双方对某一个问题没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又未明确适用某一惯例,合同实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争议,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就能引用惯例条文进行判断或仲裁。
5、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有哪几个?
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个:
①《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自从拟定到目前,60多年再没修改过,一直延用到目前。这个规则只对CIF一个贸易术语的性质,交易双方承担的责任、成本、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规定,
②《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概念》(Ri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概念》是由美国几个大的商业团体拟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拟定,到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的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的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概念修订本》,并经过美国国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联合委员会通过,公布实行的。
这个惯例只对6种术语作知道析。这6种贸易术语是: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FOB(Free on Boord)(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 Along 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cosplayt and Freight)(本钱加运费)
CIF(cosplay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本钱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Named Pa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概念》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带有明显的区域性,但因为北美经济贸易比较发达,所以“概念”这个惯例也颇有影响,仅次于国际商会的《通则》。
③《国际贸易术语分析通则》(英文简称为INCOTERMS)
它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巴黎开会拟定的,后来经过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五次修改和补充,使现行的贸易术语由1980年的14个变为13个。
6、《1990年通则》与《1980年通则》相比较,有下面这类变化:
(A)去掉2个贸易术语,FOA和FOR/FOT,增加了一个术语DDU,所以贸易术语由14个变为13个;
(B)对部分术语的代码作了调整
FRC——FCA CF——CFR DCP——CPT
EXS——DES EXQ——DEQ
(C)交易双方承担的义务使用了相对应的10项(买方10项,卖方也10项)对照,一清二楚,便于记忆。
(D)把13种贸易术语按类别分成E、F、C、D4组。其中E组1个贸易术语,F组3个贸易术语,C组4个贸易术语,D组5个贸易术语。它的顺序排列是依据卖方(出口方)责任的大小、顺序排下来的,即卖方的责任从E组到D组,一个比一个加重,所以价格一个比一个高。EXW工厂交货这个贸易术语价格最实惠,由于卖方的责任最小;DDP由于卖方的责任、成本、风险最大,所以价格就最高。
9、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FOB不是离岸价,必须要澄清、记住,以免导致损失。为何FOB不可以说它“离岸价”呢?辅导中已说过。
(2)使用FOB条约成交,有2个主要条约,一是装运港,一是装运期(时间),一旦合同中定了下来,双方不可以违反,要严格遵照实行。
假如在实行合同中,确实有困难,非更改不可,那如何解决?
①需要事先征得他们赞同;②哪个需要更改的,哪个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和风险。
10、关于进口方派船接货的问题
FOB成交派船接货是进口方的义务,一般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准时派船接货,并且事先应该将船的名字、什么时间到达要公告出口方,让出口方做好交接货物的筹备。
十1、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
FOB条约成交,风险划分有二种规定:
①一是以船舷为界,这是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
②二是以船舱为界,即货物要装上接货船的舱底为止,风险才算转移。这个规定是《美国对外贸易概念》中的规定。但这个规定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同。
十2、关于装运成本负担的问题
为了明确装运成本由哪个负担的问题,交易双方总是要在FOB的后面附加条约,这就导致FOB的变形。FOB的变形有那几种呢?有四种: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②FOB under tackle(FOB船舶吊钩下交货)
③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④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上述4种状况,(1)(2)是卖方不承担装运成本;(3)(4)是买方不想承担这个成本,让给卖方来承担。
十3、个别国家对FOB分析的不同。(这个个别国家指的就是美国)
①适用范围不同——《美国对外贸易概念》对FOB有6种分析。
1-4种是国内贸易;后2种是国际贸易;第5种是装运港交货;第6种等于目的港交货(或目的地交货)。
②假如和美国商人成交,又使用FOB条约进口,那就要在FOB的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如不写明,就意味着可以在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交货。可以在火车上,也可以在飞机场。假如你加了Vessel,这就指明了在港口交货。加拿大也有这个规定。
③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关税)不同。FOB按国际商会的“通则”规定,出口手续和交纳出口关税是由卖方办理,但《美国的对外贸易概念》的规定FOB条约成交,卖方不办理出口手续,不交纳出口关税,要由买方去办理。
④风险划分不同。根据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FOB条约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可是《美国的对外贸易概念》则规定,以船舱作为界线。
十4、CIF(cosplay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本钱加保险费、运费在内价。
(一)使用CIF条约成交,交易双方有哪些好处
(1)对出口方有哪些好处:有二个。
①由于运输、保险都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方可以把租船、运输、装运、保险整套业务都包揽起来,工作主动,衔接的紧,就不至于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的脱节现象;FOB总是就有这个缺点;
②因为出口方负责运输、保险,就能优先租用本国的船只,优先在本国保险公司保险,就有益于本国航运事业和保险事业的进步,既能够很多节省外汇,还可以赚取更多的外汇收入,做到肥水不外流。
(2)对进口方有哪些好处:有三个。
①第一个好处就是省事
②不承担风险
③有的国家航运事业、保险事业还不进步,你送货上门它是想同意。
十5、使用CIF条约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应该明确CIF不可以说它是到岸价,不然将会导致重大损失;
十6、使用CIF条约成交,装运期和目的港是主要条约。
所谓装运期就是发货期,是货物上船的日期。装运期不是交货期,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定义,不可以混淆,也不可以等同,要把它分清。
十7、关于卸货港口的规定。上面议到装运期卸货港是CIF成交的主要条约,一旦在合同当中定了下来,双方是不能更改的,要严格遵照实行,哪个违反了,他们就能提出索赔或者撤销合同。
十8、关于运输和运费问题
①CIF中的F指的是运费。
②运费要非常不错的核算,要体现运输的距离远近的差价。
③要考虑运费涨落的趋势。
十9、关于保险和险别的问题。保险和险别包括了三层意思。
①CIF中的“I”就是保险,从价格上来看就是保险费,就是由卖方负责的保险。至于保什么险呢?交易合同中应该明确,假如交易合同当中没规定保什么险,根据国际惯例按低的保就能了,就是说我保平安险就能了;
②CIF中的“I”,一般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什么叫特殊风险呢?譬如战争、罢工、政变、暴动等等,是是特殊风险,不在保险之内。假如要保特殊风险,由买方另外加钱;
③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这两者并不矛盾。由于CIF的价格当中包含了保险费,出口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办事,但这是代理性质,所以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
二10、关于卸货成本负担的问题
有的国家、有的港口对这方面的规定不同,有些规定由买方负担,有些规定由卖方负担,有些规定各承担一半。因此卸货成本由哪个来承担的问题,也需要在合同当中加以明确。这就导致CIF贸易术语的变形。变形主要有如下四种:
①: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②:CIFLanded(CIF卸到岸上)
③:CIFEx-tackle(CIF船舶吊钩下交货)
④:CIFEx-ship’’s hold(CIF目的港舱底交货)
以上四种变形,1、2、三种是进口方不承担卸货成本而由出口方来承担,第四种是出口方不承担,由进口方来承担。上面说过,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落实到价格上去。
二十1、CIF条约成交,单证的重要程度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由于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单据比货物还要紧。假如少了一份单据,或单据不齐全,或单据有错,他们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反之,假如单据齐全,货物丢失了,进口方照样要付钱。所以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单据十分要紧。
二十2、CFR(cosplaytFreight)(本钱加运费在内价)
CFR与FOB、CIF一样,也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多的一种贸易术语,也是是海运和象征性交货的一种贸易方法。
二十3、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这个术语由出口方负责运输,但由进口方负责保险,所以货物装船之后,准时发出装船公告就特别要紧。公告的目的是要他们尽快去保险公司投保。“准时发出装船公告”这个规定是国际惯例,有的国家作为法律规定:如出口方尽到了这一责任,出了风险与你无关;不然,出口方要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二十4、使用这一术语成交,卸货成本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也有四个变形。
①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②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③CFR Ex-tackle(CFR船舶吊钩下交货)
④CFR Ex-ship’’s hold(CFR目的港舱底交货)
二十5、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相同与区别
(1)相同之处:
①三个术语都是海运,装运地址都在装运港(除美国以外)
②三个术语都是凭单交货,象征性交货
③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船港船舷为界(FOB多一个舱底为界)
④装船后都要发出装船公告
(2)区别:
①三个术语交易双方承担的责任成本不同;
②三个术语注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FOB是装运港、装运期是主要条约;CIF、CFR装运期、目的港是主要条约,定下后不能更改;
③三个术语货物上船后,都要发出装船公告。FOB是义务性质,CIF是帮助性质;唯有CFR则具备法律性质,所以特别要紧;
④三个术语货物上船后,都要发出装船公告。FOB是义务性质,CIF是帮助性质;唯有CFR则具备法律性质,所以特别要紧。
二十6、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址)
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法:铁路、公路、江河、海洋、航空及多式联运,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均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二十7、CPT(Carriage…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使用这一术语成交的时候,卖方负责运输,支付直到目的地的运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约定地址的承运人(若是多式联运指的是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任务。交货后准时公告买方,以便买方去办理保险。
二十8、CPT与CFR这两个术语很像,但又有所不同。
相同之处:
(1)这两个术语都由出口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但支付正常运费,额外成本不管;
(2)二个术语都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
(3)二个术语都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这二个贸易术语都是装运合同,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何时到达。
区别:
(1)CFR仅适用于海运,属港口对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法(包含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都行),是门对门的运输;
(2)CFR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3)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是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可以出售,可以供应;CPT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不过交接货物的凭证,不可以出售,不可以供应;
(4)从发展势头来看,CPT大概取代CFR的趋势。
二十9、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根据CIP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在装运地址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责安排运输、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管全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址的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同时转移。
三10、CIP和CIF这二个术语很像,但有所不同。
相同之处:
(1)这二个术语中都包含运费、保险费,卖方负责运输、保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发货后也要准时公告买方;
(2)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出口方保险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
(3)这二个术语均属装运合同,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区别:
(1)CIF只适用于海运,CIP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一个是港对港运输,一个门对门运输。
(2)风险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IP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CIF是保水上运输风险;CIP保的是各种运输风险。
(3)使用CIP这一贸易术语成交,风险转移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但运费支付到目的地,这二者是离别的。(不在一个点上)
(4)二个术语用的提单不同,CIF是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出售供应;CIP是多联运单据,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可以出售供应。从发展势头来看,CIP有取代CIF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