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合议规范,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规范。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一同商量,以多数人的建议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注意见。然而,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该规范本身存在缺点以至实行该规范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下面笔者就合议规范的缺点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怎么样改革与健全合议规范谈谈我们的建议。
1、合议规范的缺点
合议规范,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一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规范具备多人参与、平等参与、一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点。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规范的缺点和弊病,恰恰就表目前对合议规范的这四个主要特点的否定上。第一,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规范流于形式;第二,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第三,表目前承办人或主审人规范对合议庭成员一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规范致使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陪审规范规定不健全。陪审规范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量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一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需要是单数。陪审员在实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规范未打造。
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现在的合议庭总是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的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相互关照,你赞同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建议肤浅,进一步研究探讨的建议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合议庭成员并不是精英化、最佳化。现在国内合议庭准基础知识槛极低,不论资历和素质,只须有法官资格者均可进入该组织,甚至毫没办法律专业常识和其他专门常识的也可以进入。虽然有的法院对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制,但,实践中的做法仍然是全体法官吃大锅饭,几乎从不考虑针对性配置审判力量的原则,审判权基本上处于无序和分散状况,很难保证案件高水平的审理。
2、国内合议规范的改革与健全
针对现在合议制存在问题的诸种缘由,有必要加强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率为基准,打造公正、高效率、低本钱高效益的新型合议规范,笔者觉得宜采取如下对策。
健全陪审规范。关于陪审规范存废,现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废除说。其觉得陪审规范作为一种民主规范,在国内实行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非常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其假如作为保障公正的手段,即通过陪审员来达成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用途也愈显微弱。一是保留说。其觉得,实行陪审规范,有益于保证审判水平,有益于促进司法公正,有益于保证司法廉洁,有益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完善监督机制。第一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如果设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规范。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置,并严格实行合庭规范,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途径同意来自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
真的达成合议庭独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积极性。法官的最高职责是通过司法过程达成社会正义,司法独立是达成这一目的的根本保证,合议庭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合议庭独立意味着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使用方法律,作出裁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仅仅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且凭据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法官人格倚赖和法律看法倚赖。不然,合议庭就不成其为合议庭。正为此,笔者觉得,合议庭在履行职责时第一应当对外独立,防止遭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当事人与其他个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扰。第二,应当独立于自我,使审判活动不受自我偏爱、爱好和情绪的不好的影响。
保障合议庭的精英化和最佳化 。既然国内法官队伍素质的近况是有待相当长时期的提升,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无疑应当相应的保证合议庭成员是较高素质或者经验丰富的法官,走合议庭精英化的道路,使审判权向高素质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审理。
为此,笔者觉得,应当打造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规范,提升合议庭准基础知识槛,选择学历高、司法品行佳、司法良知感强、司法职业资深的出色法官进入合议庭,将它他法官排除在合议庭以外,并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职员。结合人民陪审规范的改革,对一些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范围如常识产权、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环境保护、工程水平等方面的案件,吸收有关的专业人士进入专业合议庭。疏通进出途径,将效率低下、品行恶劣的合议庭成员准时更换。除此之外,对合议庭法官应当加强培训力度,持续地进行严格意义的法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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