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方法》及本申请资格及方法规定的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与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的授与,需要由毕业生本人向校自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自考办公室初审和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3、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需要:
1.考生在籍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通过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均合格,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者;
3.非外语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的近期四年内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或毕业时的近期四年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笔试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视同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且无通过时间年限的需要。
4、经公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与学位:
1. 考生在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遭到相应处罚者;
2.在自考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而受过处分者;
3.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考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学年内的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期(每年5月份受理)进行,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与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补充说明:
1、依据四舍五入原则,课程总平均成绩为69.50分(含69.50分)至69.99分的根据70分计算,即平均成绩分数在此范围内的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申请的有关需要。本讲解适用于2003年(含2003年)将来毕业的自考毕业生。
2、课程总平均成绩为本科课程成绩和毕业考核(TMT或BET中级)成绩的平均成绩,加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平均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3、管理软件中的计算机应用课程的成绩计算:有具体分数的按笔试和上机考试成绩的学分比率加权平均计算该课程成绩(理论部分成绩系数为0.75,上机部分成绩系数为0.25),无具体分数的只计算笔试考试成绩。